2025-12-01

  现将《江门市促进知识产权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资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知识产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提升江门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发挥财政资金在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领域的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知识产权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促进我市市直和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以下统称“各县(区)”】知识产权事业高水平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本级扶持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下达的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制定和发布扶持资金申报指南,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公示、计划下达、验收等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扶持资金使用安全、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四条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项目的核实,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开展扶持资金跟踪监控、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扶持对象是2026年12月31日前符合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二)具有我市户籍或在各县(区)工作且持有居住地址为我市的“广东省居住证”的个人。

  1.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

  第七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资助:对在各县(区)新设立的、且为各县(区)3家(含)以上公司可以提供发明专利代理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予以5万元资助。

  1.在各县(区)拥有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其中一项或以上)的企业;

  1.全部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后,按照企业所质押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贷款额的实际支付利息,给予不超过20%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银行贷款利息资助。资助利息产生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前。

  以组合贷款方式来进行融资的,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计算利息;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或未明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或明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但相关利息无法计算的,不予资助。

  2.企业经知识产权评估并成功贷款的,按照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0.5%给予该企业一次性知识产权评估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评估费用。

  3.企业购买知识产权贷款保证保险的,按照保险金额的1.2%给予该企业一次性知识产权贷款保证保险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用。

  企业同一笔贷款利息已获得各级政府(含国家、省、市)其他财政资金补贴的,不再享受本条规定的资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可申报的最高资助额为10万元。

  第九条知识产权保险资助: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该企业一次性资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可申报的最高资助额为5万元。资助的险种和条件以当年申报指南(或通知)为准。

  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其实际融资金额2%的年利率给予资助,每笔融资资助期限最长2年,单个企业每年获得最高资助额为50万元。

  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从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医院、国有(控股)企业吸纳专利成果。企业吸纳的专利成果按照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资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可申报的最高资助额为10万元。

  支持相关单位通过开放许可形式,将专利许可给我市中小微企业,根据备案许可合同所涉专利,在许可期内每年按照实际缴纳年费的50%给予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公司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给予补助20万元。公司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及当年度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

  (一)项目主体在我市重点培育发展行业中产业地位突出,已开拓海外市场或协同创新需求大。

  (二)具备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专利布局、专利质押融资等专利运营基础。

  第十三条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中心给予补助20万元。项目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及当年度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

  (一)应为我市从事经营活动企业和事业单位(包括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事业单位等)。

  (二)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少于5件,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专利产业化率不低于50%。

  第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

  新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奖励20万元;新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奖励10万元;新获评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奖励5万元。

  (二)获中国专利银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广东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30万元。

  (三)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广东专利银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

  第十六条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ISO56005)并取得实效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2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普惠性知识产权资助和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项目嘉奖采用核准制,申报主体应据实申请,及时将申报资料提交所在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后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核并拟定名单后,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江门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异议提出单位或提出人。

  第二十条竞争性知识产权项目采取评审制,每年竞争性知识产权项目奖补数量在当年项目申报指南进行公布。申报主体 据实申请,及时将申报资料提交所在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后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拟定项目资助计划,并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江门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异议提出单位或提出人。

  第二十一条扶持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可以申请本细则规定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三条同一年度、同一单位或个人按照本细则申报的扶持资金总额不允许超出100万元(含)。本细则扶持项目(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外)已获省级、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或申报主体已注销主体资格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再享受本细则的资助。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同一年度指同一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本细则施行前,符合本细则支持条件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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